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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2-04-26  

                        公司治理文件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
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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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于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坚持同股同权与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的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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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
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合并报表)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单笔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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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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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
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
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第十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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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
权等方式。


     第十二条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所处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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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载明于《公司章程》,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发行证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
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
报。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发行证券、重组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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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
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
息。


     公司在前次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或者收购报告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
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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