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4-26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需为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
     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
     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
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分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中涉及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处理外部
审计机构的辞职或辞退等问题;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接受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的报告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向其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七)督促公司确保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用并发挥相应作用。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
其职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财务部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
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对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
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
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
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工作
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过”均不
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