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4-26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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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春
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和资本运作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战略决策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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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
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战略决策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战略决策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
职权。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协助战略决策委员会拟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 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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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
后,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 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审,签发《项目投资建议书》或
《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为战略决策委员会
的重大专题研究,作相应的准备。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采取通讯
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成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决
策委员会可邀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战略决策委员会觉得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战略决策战略决策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战略决策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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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
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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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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