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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4-26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
事会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
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丧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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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关键业绩指标,核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
     (二) 拟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
     (三) 组织实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四) 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
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和
监督下开展薪酬与考核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
工作,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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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五)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情况;
       (六)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各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每年财务结果经审计认定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作述职或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认定的公司财务
结果、述职报告为基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三)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政策,提出绩效考核兑现方案,并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
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
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采取
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邀请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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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觉得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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