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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等利润分配事项相
关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
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
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
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
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
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
监督、指导作用。因此,同意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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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21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2021 年度薪酬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含董事长)2021 年度薪酬事项。
   5、关于投资建设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优化公司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的基
础环境,促进公司员工长远发展和公司业务稳步拓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战略和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公司投资建设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
   6、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以及增加项目实施
    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是基于项目实际建设需求而进
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决
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7、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未发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41 名(首次授予 179 名,预留授予 87 名,重复
对象 25 名)激励对象满足前述文件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不得解除限
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
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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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 241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1,784,100 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8、关于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
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以及“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的
规定,公司 2021 年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3 万股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12.163 元/股,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4,639 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
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
   9、关于对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类
似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晋勇、刘秀文、赵国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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