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299 号 致: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 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10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 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14点00分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 号栖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 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股 东代 理人 )合 计 28人, 代表 股份 95,768,659股 ,占 贵公 司股 份总 数 的 51.3780%。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 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745,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3,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3 3.表决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4.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5.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6.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8%; 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以及 增加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4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 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8.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48,7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2%; 4 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9.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10.00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10.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10.0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10.0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5,742,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 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3,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5 10.0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5,742,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6,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10.06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5,745,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 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10.0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10.0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10.09 《承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5,747,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11.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张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42,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6,600股,占出 6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第8-9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鹏鹤 张 凡 2022 年 5 月 20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