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公告2022-08-18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47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积极回报投资者,不断完善董事会、股
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
进行了研究论证,制定《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以下简称“本回报计划”)。具体计划内容
如下:
一、本计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的发展,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以
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
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
二、本计划制定的原则
本计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利分配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 1 —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及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进行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4、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
可以以股票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股票分配方式可与现金分配方式同时进行。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 2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本回报计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本回报计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
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司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修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回报计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回报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3 —
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