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书面审核意见2022-08-18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长春吉大正元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后,
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二、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
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
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
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三、公司编制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示例,
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
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
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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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
该非公开发行事项及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该项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五、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
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相关主体出具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公司编制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
-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该计划是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制订的稳定、科学的股东分红计划,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的比例将变为 38.5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于逢良先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于逢良先生承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 年内不转
让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因此同意豁免其发出收购要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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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的相关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
排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九、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
公开发行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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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会议监事签字:
毛 彦 冯 焱 刘海涛
于中华 施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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