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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8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
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
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
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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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
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
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抗风险能力,
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长春吉
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
逢良先生,该非公开发行事项及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内容、条款的设置、交易的定
价等相关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是
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五、关于《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2—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填补回报措施
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相关主体出具保证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
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该计划是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制订的稳定、科学的股东分红计划,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3,653,000 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的比例将变为 38.59%。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逢良先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
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
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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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的
相关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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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晋勇                  刘秀文                  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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