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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2022-08-18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48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截至预案披露日,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于逢良直接持有公司 9,616,759 股股份,同时通过控制吉林省
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8,000,000 股股份; 刘海涛未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通过控制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20,937,500 股股份。
此外,根据于逢良、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赵展
岳、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在行使
股东表决权时与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于逢良保持一致行动,基于此,于逢
良、刘海涛合计控制公司 34.09%股份表决权。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上限
13,653,000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表决
权的比例变为 38.59%,仍为控制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因此,于
逢良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逢良先生认购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
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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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
出要约。”
    鉴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且于逢良先生已承诺本次交易
中所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将不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上述锁定期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拟提请股
东大会同意于逢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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