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8-25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
拥有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经验和职业素质,满足公司财务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不
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审计
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晋勇 刘秀文 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