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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4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14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披露《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23-011)以
及《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于 2023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3-013)。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3日下午14:00
     3、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
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6日(星期一)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 1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3 人,代表股份
86,372,15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350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55,554,25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29.812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30,817,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5379%。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0,517,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6443%。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517,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志坚、张凡
                                     — 2 —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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