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大正元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0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春
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长春吉大正
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 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
各项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人员沟通。
二、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所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1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主要业务包括:网络安全产品及服务、网络安全生态。主要事项包括控制环
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技术
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具体量化标准为缺陷或缺陷组合累积影响资产总额 0.5%或影响利润总额 10%
的缺陷为重大缺陷,达不到的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
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体量化标准为缺陷或缺陷组合累
积影响资产总额超过 0.25%小于 0.5%或影响利润总额超过 5%小于 10%的缺陷为
重要缺陷,达不到的定为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公司内控失效。
2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
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或对公司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
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或对公司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 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3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的内
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吉大正元董事会出
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刘 奇 宁 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