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25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于 2023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870,7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5 月 9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 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 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 告。 — 1 — (三)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等事宜,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核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6 月 17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六)2021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将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 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1 月 17 日 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七)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4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 2 —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4 月 26 日、2022 年 5 月 21 日披 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八)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41 名激励 对象持有的 1,784,1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4 月 26 日 披 露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九)2023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结合 目前激励对象离职情况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同意对 1,870,70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尚需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4 月 4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的说明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因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 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 合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且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及“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条件”的规定,以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如 2022 年归属 — 3 —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 69%,则所有激励对象已授予股份的 30%不得 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鉴于自前次公司提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本次公司提 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合理期间内,有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9,300 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回购价格 为 12.333 元/股,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41,316.90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前述离职人员均为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以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 69%,未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 公司需对 230 名激励对象(245 名激励对象剔除 15 名已离职人员)第二期可解除限售 部分(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0%)进行回购,相关人员及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拟回购的股票数 序号 姓名 职位 数量(股) 量(股) 1 王连彬 董事、总经理 150,000 45,000 2 高利 董事 100,000 30,000 3 田景成 常务副总经理 100,000 30,000 4 张全伟 常务副总经理 100,000 30,000 5 刘岵 副总经理 100,000 30,000 6 张宝欣 副总经理 80,000 24,000 7 张凤阁 董事、董事会秘书 60,000 18,000 8 秦宇 副总经理 60,000 18,000 9 陈敏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50,000 15,000 小计 800,000 240,000 其他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等(221 人) 4,938,000 1,481,400 合计 5,738,000 1,721,400 上表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2.333 元/股加同期存款利息(计息区间为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公司实际支付激励对象回购款项之日止,利率为人民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230,026.20 元与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来源为 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安排 公司将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经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 关流程办理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 4 — 三、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86,347,000 股变更为 184,476,300 股,注 册资本由 186,347,000 元变更为 184,476,300 元。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72,882,159 39.11 71,011,459 38.5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3,464,841 60.89 113,464,841 61.49 (三)总股本 186,347,000 100.00 184,476,300 100.00 *注:因公司近期同时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更,最 终情况以公司实际披露内容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团队的勤勉尽职。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 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 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禁售期”及“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结合目前激励 对象离职情况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公司需根据相关规定对 1,870,7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前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 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2023 年 4 月 2 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21 — 5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注销数量及单价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 审议程序符合股东大会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相关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吉大正元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得到公司股东 大会的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减资与股票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监事会核查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