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2-08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号)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8,8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6,107,493.50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252,772,506.5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
年1月25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1]第ZF1003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募集资金投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帐号 账户余额
号 资项目
浙江泰坦 智能纺机装
中国银行新昌
1 股份有限 备制造基地 385779061297 224,087,187.17
支行营业部
公司 项目
浙江泰坦 中国工商银行 营销网络信
2 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息化平台项 1211028029201552982 8,000,000.00
公司 新昌支行 目
浙江新昌农村
浙江泰坦
商业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
3 股份有限 201000267162661 50,000,000.00
有限公司高新 金
公司
园科技支行
合计 282,087,187.17
注1:中国银行新昌支行营业部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
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
注2: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科技支行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3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52,772,506.50 元 , 与 上 表 合 计 金 额 人 民 币
282,087,187.17元的差额部分为尚未置换的已支付或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律师费、审计
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
支行、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市发行费用支付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泽正、石培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较低者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
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1]第ZF10030号)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