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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2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九届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相关事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
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1,673,405.5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34,471,572.40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7,201,833.12元。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
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以正常进行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
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独立董事:李旭冬、王瑾、张彦周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