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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2021-04-15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
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性高且
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在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独立董事:李旭冬、王瑾、张彦周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