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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1-04-15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目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
核查,并对 2020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对公司 2020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需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
身的实际情况,有效执行。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
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
的有效运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审阅,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作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有效
的结论。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报告,听取了公司高管的意见,分析了公司 2021 年度资金需求状况,
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时,公司在结合目前行业特点、
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诉求,且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我们同意董事会
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
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续聘 2021 年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
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与会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对公司历年发生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分析了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现就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向关联方采购
会议、住宿等相关服务,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化原
则,属公允、合理的行为;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以
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0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
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实际向关联方新昌县泰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采购会务、住宿等酒店服务共计 142.85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中
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
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体现了诚信、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关
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余飞涛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期自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同意独立董事张彦周先生自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再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进行独立董事补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余飞涛女
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具有独立董事必须
具有的独立性。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余飞涛女士暂未获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出具书面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余飞涛女士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余飞涛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本次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
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性高且
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在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进行现金
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会
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事项,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申请授信必要性充分、用途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授
信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事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宜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相应变更,系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对公司无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会
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该事项符合公司正
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2021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
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旭冬、王瑾、张彦周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