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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泰坦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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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14:00 在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9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62,00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5.0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5%。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62,0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5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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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8、审议《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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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62,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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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1,735,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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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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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骆静雯




                                                                              202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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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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