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1-2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
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
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泰坦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 号)核准,泰坦股份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0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泰坦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7 号)同意,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6,20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21,600.00 万股。
首发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6,2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5,4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16,200.0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
股份流通限制、 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赵略、吕 自愿锁定及延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
慧莲 长锁定期限的 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
股份流通限制、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
于克、张 自愿锁定及延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明法 长锁定期限的
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承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股份流通限制、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
自愿锁定及延
梁行先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
长锁定期限的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
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
司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不含独
赵略、吕 关于稳定股价 立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
慧莲 预案的承诺函 后)总额的三分之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
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
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未来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
2
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
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三分之一,直至累
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
取得薪酬(税后)总额的三分之一,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
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
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
资者损失。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
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
赵略、吕
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
慧莲、于 未履行承诺时
理人员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
克、张明 的约束措施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法
4、若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
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其他后续追加
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遵
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
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上述
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620,000 股,占总股本的 2.60%。
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22 年 1 月 28 日。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5 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明细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量(股)
1 赵略 2,235,000 2,235,000 董事
2 梁行先 1,735,000 1,735,000
3 于克 650,000 650,000 监事
4 吕慧莲 650,000 650,000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 张明法 350,000 350,000 监事(离职未满 6 个月)
合计 5,620,000 5,620,000
5、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
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增减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62,000,000 75.00% -5,620,000 156,380,000 72.40%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4,000,000 25.00% 5,620,000 59,620,000 27.60%
三、总股本 216,000,000 100.00% 0 216,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华龙证券就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
诺;
3、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韩泽正 胡林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