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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新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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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99 号泰坦股份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0000%;根据网
络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55%。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2,033,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0155%。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2 年 9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1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4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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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
议:

     1、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008,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3% ;反对
2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093,000股,反对25,500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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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徐成珂




                                                                                       202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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