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2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
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合规。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公
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
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
同意该预案,并提请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
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
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客观、公允和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
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可满足公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申请综合授信必要性充分、用途合法合规,公
司董事会在上述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六)关于公司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事
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该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2022 年度公司为
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并提请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公司在 2022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均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
2023 年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我们对该等日常关联
交易进行了审查,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
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实际向关联方新昌泰坦国际大酒店采购会务、住宿等酒店服
务共计 287.54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价格
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未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相关关联交易的开展符合公司
实际需要,该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日常正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
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冯根尧先生的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冯根尧先生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的独立性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并已取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2、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冯根尧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无异议后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
进行的合理变更,系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
准确,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阅,我们认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严格遵守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
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十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旭冬、王瑾、余飞涛
202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