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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和管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1-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3-1-3-1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
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
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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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潘链、万鹏   王星辰        石志华、金蕊、易昌、钟栋、刘旺梁

    1. 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潘链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保荐代表人              否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项目协办人              是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2)招商证券万鹏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项目协办人              是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

    2. 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项目协办人              否
票并上市

    3.招商证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
核查意见如下:

    为控制项目风险,加强对本次项目以及发行人事项开展尽职调查、沟通咨询
工作,招商证券聘请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项目招商证券的法
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06 年,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招商证券委托,在广东三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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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项目中为招商证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
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招商证券完成该项目涉及的中国境内的尽职调查工作,就项
目中出现的问题向招商证券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招商证券完成
为本项目而需履行的境内法律程序和手续等。

     本次项目聘请受托方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总额人民币 78 万
元,扣除证券投资者投保基金支出后,招商证券应向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实际支付费用人民币 77.61 万元整。由招商证券根据本项目进度分期支付给
受托方。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已向受托人支付人民币 32.835
万元。


     (二)     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SANHE PILE CO.,LTD.
   注册资本                      43,583.6583 万元
   实收资本                      43,583.658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韦泽林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 年 11 月 7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5 年 8 月 13 日
   住所                          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 30 号
   邮政编码                      528414
                                 生产经营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管桩制造机械及其配
                                 件、混凝土制品和预制构件、预制桩、轻质高强度
   经营范围                      多功能墙体材料、特种矿物掺合料、五金制品(不
                                 含电镀工序)、其他知识产权服务。货物进出口。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中介服务)。
   电话                          0760-2818999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anhepile.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 发行人在本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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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
发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
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
目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项目的审计机构,
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

     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三和管桩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

     (1)发行人聘请深圳高鹏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 IPO 项目上市期间
的品牌宣传以及投资价值传播方。

     发行人与深圳高鹏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价值传播服务协议,服务内容
为协助发行人做好 IPO 上市期间的品牌宣传及价值传播工作,协助发行人圆满
完成上市工作。

     (2)发行人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细分市场研究及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方。

     发行人与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署 IPO 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书,服务
内容为细分市场研究以及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协助发行人完成上市工作。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
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招商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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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况。

     2.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招商证
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不存在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3.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 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四)     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 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
部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立项
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
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 5 名立项委员
参会,4 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视为立项通过,2 票(含)及以上为“反
对”的,视为立项被否决,其余情况视为“暂缓”,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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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
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
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
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
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
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
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
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
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
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
同意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内核
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
都经由内核小组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2. 本保荐机构对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并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
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9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9 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
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广东三和管桩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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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
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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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1. 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启用<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启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项目及金额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
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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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
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项目及金额的议案》。

       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首发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合法、有
效。

     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   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条件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设立了独立董事,并设置了提名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建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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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
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本保荐
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公司选任的独
立董事;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即: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以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
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C10528 号”《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三和管桩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的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
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
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52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
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近三年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为 535,888.16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净利润平均为 19,6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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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
68.03%,流动比率 0.90,速动比率 0.70。发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52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三
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
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 其他条件

     根据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广
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
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其
他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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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 主体资格

     1)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合资企业广东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商务资字〔2015〕260 号)、《发起人协议》、发行人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广东三和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裕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山诺睿投资有限公
司、中山市凌岚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中山市首汇蓝天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德慧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广东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截止 2015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 13 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发行人颁发了注册号为“442000400002409”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39,281.5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韦泽林。

     发行人的前身中山市三和建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三和管桩有限公
司”)设立于 2003 年 11 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已持续经营超过三年。
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
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C10569”《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复核报告》、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的法律意见
书》、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的声明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
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
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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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最近一期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管桩制造机械及其配件、混
凝土制品和预制构件、预制桩、轻质高强度多功能墙体材料、特种矿物掺合料、
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工序)、其他知识产权服务。货物进出口。人力资源服务(不
含中介服务)”。发行人主要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A.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最
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B.通过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C.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历年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发行
人的确认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均为韦氏家族
十人(韦泽林、韦绮雯、韦婷雯、李维、韦润林、韦洪文、韦倩文、韦植林、韦
佩雯、韦智文),没有发生变更。

     5)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
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通过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
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
《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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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和本
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
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528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

     5)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承诺函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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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527 号”《审计报告》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
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的内控制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52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本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往来款等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
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根据查阅和分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C10527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528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帐、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
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关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
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
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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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C1052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指标均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的
规定:

     ① 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以及 2019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取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人民币 15,860.27 万元、人民币 21,465.81
万元、人民币 14,134.09 万元,累计为人民币 51,460.17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② 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以及 2019 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
别为 67,037.02 万元、61,388.37 万元以及 22,211.21 万元,累计为 150,636.60 万
元,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另外,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累
计为 1,607,664.47 万元,超过 3 亿元;

     ③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43,583.6583 万元,股本总额超过
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
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147.88 万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 0.13%,不高于 20%;

     ⑤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滥
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
关凭证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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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周期影响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属于基础建筑材料,其需求量与国家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密切相关,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工业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受宏观经济
周期性波动的影响较大,因此预制混凝土桩行业也具有周期性特征。我国目前处
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之中,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工业投资规模以及房地产投资
规模总体呈增长趋势,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需求量形成了支撑。但如果未来受宏
观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需求萎缩或增速放缓,将有可能对
本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 PC 钢棒、线材、端板、水泥、砂、碎石等,总体
上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较高,因此原材料价格变动对毛利率影响相对较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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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原材料采购量等措施,与重要
的供应商签订了合作协议,优先保障公司原材料供应,减少了原材料价格波动对
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但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将导致公司生产成
本发生较大变动,若无法将成本变动转移至下游客户,则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
业绩。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预制混凝土桩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我国现有的生产企业中,绝大
部分是区域性中小型企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受管桩产品及原材料运输半径
限制,我国预制混凝土桩行业内企业众多,但总体上以中小企业为主,产品同
质化现象较为严重。

     管桩产品的目标客户主要为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施工企业(施工单
位)。其中施工企业包括具备一级或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大型施工企业,也包括具
备二级或三级施工资质的大中小型施工企业。这些建筑企业或项目业主通常是
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预制混凝土桩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如果公司不能
持续保持良好的品牌信誉、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发挥出更强的规模效
益,则很可能被其他竞争对手替代,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需求波动的风险

     预制混凝土桩行业的景气度主要取决于交通运输、工业项目、市政工程及民
用建筑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发展状况。近些年来我国 GDP 总量和全部工业增加值
总体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经济运行稳中向好。近年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
快增速,基础设施建设(如铁路建设尤其是高铁、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等)投
资增速较快,同时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支撑了预制混凝土桩的整体需求。若未
来交通运输、工业项目、市政工程及民用建筑等整体投资规模下降,则会直接影
响到对预制混凝土桩的需求,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安全生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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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要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该产品为大型混凝
土预制构件,生产设备重量较大。管桩的生产过程需要经过搅拌、编笼、张拉、
蒸养等多道复杂工序,生产过程中模具、配件、管桩半成品和产成品的调度和各
工序之间的转移需要经过多次挂钩、卸钩、吊装等操作,在生产、吊装和运输过
程中有可能出现安全事故。如公司不能有效控制安全生产风险,则有可能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关联销售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对关联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7.62%、21.28%、21.62%及 20.92%,其中
对和建建材、和建新建材、海南中和建(已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注销)三家合营
企业的营业收入合计占比为 16.98%、19.76%、21.14%及 20.51%。

     和建建材、和建新建材为公司与合作方合资成立的管桩销售公司,在特定区
域内独家销售公司和合作方的管桩产品。若公司与合作方未来不能继续合作,则
短期内对公司在特定区域的销售将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主要用于交通运输、工业项目、市政工程及民用建筑
的建筑基础中,对工程建筑基础的质量影响较大,因此管桩产品质量要求较高。
如果施工中遇到烂桩或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且属于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况
下,则公司需要承担退换货及相应的费用或赔偿。虽然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重
大产品质量纠纷,但是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4)部分房产产权瑕疵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房屋中,有部分
房产正在办理产权证书。部分配电间、仓库及维修间、宿舍、食堂及门卫室等辅
助生产的配套用房无法取得产权证。此外,发行人中山基地 15#、16#、17#管桩
生产车间合计 10,930.20 ㎡由于规划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占发行人及子公司管
桩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的 4.58%。中山市东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东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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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已确认上述用地所在片区未纳入东升镇五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
划范畴,上述厂房可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使用。若上述房产被强制拆迁,发行人部
分经营场所将面临搬迁,将会产生直接财产损失及搬迁费用,短期内可能产生一
定不利影响。

     5)国家环保政策调控的风险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蒸汽进行养护,且蒸汽耗量较大,
随着我国近年来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环保治理的加强,一些地区政府逐步推进使
用天燃气锅炉代替燃煤锅炉。公司目前正在推进“煤改气”,但尚有部分生产基
地仍采用燃煤锅炉,若应相关基地环保部门要求对设备进行改造或公司改为外购
蒸汽,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6)子公司土地使用权相关风险

     丹东三和于 2012 年取得东港国用(2012)第 039640 号土地使用权,但其未在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动工使用该土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
署日,丹东三和已取得相应的项目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丹东三和持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为 100,035.00 平方米,占发
行人及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 5.97%。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处土地使
用权的账面价值为 1,421.15 万元,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 0.40%。

     丹东三和上述情形存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风险。

     7)与宝丰系公司竞争风险

     宝丰系公司(包括福建宝丰、天津宝丰、唐山宝丰、马鞍山宝丰)主要从事
管桩的生产、销售,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竞争关系。福建
宝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与发行人漳州基地(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均在福建省、
马鞍山宝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毗邻发行人江苏基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
及合肥基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受管桩经济运输半径及市场区域分割所限,
发行人及宝丰系公司的竞争集中在上述地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宝丰系公司对
重叠客户及供应商销售及采购占比均较小。

     宝丰系公司为韦氏家族 2004 年分家的结果,宝丰系公司目前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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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发行人与宝丰系公司在采购渠道、销售渠道、
客户、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商标、商号、专利等方面均相互独立,
若未来双方在相关区域市场的竞争加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毛利率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7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0.96%、20.86%、
17.67%及 22.10%,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15,860.27 万
元、21,465.81 万元、14,134.09 万元及 13,340.75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波
动主要受到上游的水泥及砂石等原材料价格变动以及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共同
影响。公司 2019 年毛利率下降较多,主要原因为水泥、砂石价格较上年上涨较
大,而公司产品市场价格与上年基本保持稳定,从而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如若
未来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上涨,而产品市场价格没有同步上涨,则公司主营业务毛
利率有可能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的管理风险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32,264.62 万元、24,852.69 万元、
32,661.43 万元及 43,077.22 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96%、7.65%、
9.53%及 12.02%。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应收账款周
转率(次)分别为 12.54、19.94、21.17 及 7.65。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大,
主要原因是公司销售规模较大,针对部分客户给予一定信用期。随着公司销售规
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的管理难度将会相应增加,若催收不力或下游客户财务
状况出现恶化,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坏账风险。

     3)存货管理的风险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7,596.27 万元、34,553.17 万元、41,088.45
万元及 49,346.33 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9.38%、10.64%、11.99%
及 13.77%。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存货周转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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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 13.88、14.49、13.25 及 4.99。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较大,主要原因是公
司销售规模较大,正常运营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库存,若因市场波动导致公司产
品滞销或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大,则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但是由于募集资金
项目建成和投产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存在由于净资产规模迅速增加而导致净
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90.68%的股
份。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它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
策、利润分配、对外投资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对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

     2)规模扩张后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张,对公司
市场开拓、系统运作、生产管理以及人员管理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
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张,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不能随着公司规模
的扩大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产品的产量将有一定幅度
增加。本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募投项目的实施
有利于进一步稳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改善产品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的
盈利能力。若本公司不能及时适应市场环境,有效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则可能存
在市场开拓不充分导致公司不能完全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2)募投项目投入导致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金额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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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金额较高。
尽管上述费用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不高,且公司预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前景良
好,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实现,
公司将面临因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出现利润下滑的风险。

     6、技术风险
     近年来,预制混凝土桩行业在技术工艺及新产品开发方面发展较为迅速,如
生产线升级改造、环保节能技术的运用、桩类新品的研发等方面。如果未来本公
司出现技术方向选择偏差、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确、对新工艺、新产品方案选择
不佳,则可能对公司竞争力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带
来不利影响。

     7、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除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
本公司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包括利率政策在内的国家宏观政策、国际和国内宏观经
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
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
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
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
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
《证券法》、《首发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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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星辰              签名:

     保荐代表人


     潘   链             签名:


     万   鹏             签名: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炳全              签名:

     内核负责人

     陈   鋆             签名: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谢继军              签名:

     保荐机构总经理

     熊剑涛              签名: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签名: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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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
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适用问答等有关文件规定,我
公司作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
机构,对于潘链、万鹏两位同志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其是否符合贵会《意见》
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以下说明:

     一、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

签字保荐代表人姓            已申报在审             已申报在审              已申报在审
      名                    企业家数               企业名称              企业项目类型
                                                 江西百胜智能科
        潘链                      1                                       创业板 IPO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鹏                     无                      无                     无

     二、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
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
代表人潘链、万鹏最近 3 年内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情况为:

 签字保荐代表人姓
                                 签字项目名称                      签字项目类型
       名
         潘链                           无                                无
         万鹏                           无                                无
     签字保荐代表人潘链不存在《意见》第六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即“(一)
最近 3 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但存在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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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所述情况,即“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
人的”,不得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签字申报两家企业。目前,
保荐代表人潘链不存在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签字申报两家企业
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签字保荐代表人万鹏不存在《意见》第六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即“(一)
最近 3 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但存在第六条第(二)款
所述情况,即“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
人的”,不得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签字申报两家企业。目前,
保荐代表人万鹏并无签字任何一家其他企业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
况。
     我公司同意授权潘链和万鹏同志担任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
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上述说明相关事项均真实、准确、完整,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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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之
签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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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同
意授权潘链和万鹏同志担任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
荐工作。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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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潘链



                            万鹏




     法定代表人签字: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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