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9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同意《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经核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门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三和”)使用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实现公司
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门三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门三和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二、 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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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20,812,281.16 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91,972,900.00 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28,839,381.16
元。
三、 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江门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江门三和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
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公司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江门
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四、 同意《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0 年,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
存在差异,系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顺应市场变化,对业务进行合理调整等原
因造成,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且符
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应进一步
提高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准确性,避免出现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情况差异较大的
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生产经营所
需,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
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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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新蓉 杨德明 水中和
时间:202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