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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和管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09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运作,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的合
法合规性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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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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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
          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四)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五)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
          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
其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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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与定期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
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
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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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监事同意,前述监事会会议通知期可以豁免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
免。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总经理以及全体或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
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
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
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现场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全体
监事一致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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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
异议的记载。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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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
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
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前述费用包括监事
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
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
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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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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