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12-31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资产的
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
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公司的财务
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
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
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
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
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
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
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
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 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
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证
明文件: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四年以上;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
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合作经营
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文件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
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
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
部门查询、询问债务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
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二章 坏账核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坏账损失事项,由发生应收款项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
关证据和资料,公司财务部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总经理办
公会进行审议。同时,公司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公司
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备案资料(如需)。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2、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5、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处置坏账损失,应将经子公司相关负
责人审核后的书面报告上报坏账归属规管中心,由规管中心审核后报财务中心审
核,财务总监根据公司审批权限提请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坏账核销审批,在每年四季度办理。
第九条 坏账核销审批方式: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内容:
(一)坏账核销申请表/申请文件;
(二)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七)总经理办公会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
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
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二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与人员,公司或各子、分公
司应按责任性质和大小,相应提出惩罚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修订意见,最后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
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