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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和管桩: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2年3月)2022-03-17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三和
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
人员:
    (一)董事长;
    (二)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职务并负责管理有关
事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五)监事会主席;
    (六)股东监事:指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七)职工监事:指公司任职职工,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八)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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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监事的薪酬方案经监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
任确定薪酬标准。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
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七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
切实激励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董事、监事能够更好地开展
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董事、监事发放一
定数额的津贴。
    董事、监事的津贴水平综合考虑董事、监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同时参照
行业惯例。具体执行标准如下(税前):
    1、董事长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8 万元;
    2、外部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2 万元;
    3、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2 万元;
    4、内部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2 万元;
    5、监事会主席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4 万元;
    6、其他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3.5 万元。
    上述津贴与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在公司领取的职位薪酬无关。
    第八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出
席/列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定薪工资、绩效工资、年资津贴、年终
奖金组成。
    (一)定薪工资
    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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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工资根据年度经营指标核定,按月度实际完成情况及个人工作目标考核
结果确定(每月按从 0 到 1 的系数计算),按月发放。
    (三)年资津贴
    按照在公司服务时间确定,每年调整一次,在公司服务时间最多按 10 年上
限计算,达到上限后不再调整,按月发放。
    (四)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
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确定,
按年发放。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
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
并审核。
    第十条 董事长的薪酬由定薪工资、绩效工资、年资津贴、年终奖金组成,
年终奖金参照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在公司任职的监事薪酬
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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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
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审议通过的《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
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修订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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