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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和管桩: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12月修订)2022-12-29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
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
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
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聘用与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
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
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
负责、各司其职。

                                    2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五)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十一)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等(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

(十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三) 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更换或者推荐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十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   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3
(二)   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   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
       务监督;

(六)   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

                              4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职务提供担保;

   (十一)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
          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
          除外;

   (十二)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5
   (十三)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尽责和
          忠实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
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同时
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
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
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   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
          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   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
          险;

   (三)   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
          标。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
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
          案;

   (二)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等;

   (三)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
   (五)   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   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
          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   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   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
          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 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
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
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在作出决策
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
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事
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
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
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
持会议的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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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内容主要
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名称、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发言要点、
会议决定等。

   第三十条 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根据公司投资
          项目管理规定,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将项目可行
          性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属于总经理办公会决
          策范围之内的项目,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属于董事会决策范
          围之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超出
          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外的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时,应
          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
          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
          免。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
          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
          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公司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以下交易: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同时
          满足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
          3.   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含);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8
               100万元(含);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
          算。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诉讼,总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
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
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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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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