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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铂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1-25  

                                                           鑫铂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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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证 2020 第 00235-2 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鑫铂股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本所律师李军、惠志强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鑫铂股份本次股票发
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天律证字[2020]第 00235 号《法律意见书》、天律证字[2020]
第 00235-1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天律证
字[2020]第 00234 号《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后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生的有关变化情况进
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简称与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鑫铂股份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作出
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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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鑫铂股份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鑫铂股份在为本次股票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已审阅了
  鑫铂股份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确认鑫铂股份在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
  书中所引用的有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鑫铂股份为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鑫铂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意见

        经查验鑫铂股份及其子公司的相关银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鑫铂科技因向
  银行借款,将以下一处土地抵押,具体情况如下:


                                                                                      他项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位置        性质   面积(㎡)     终止日期    使用权人
                                                                                      权利

       皖(2020)天长市不 天长市经六路东
 1                                         出让   148,675.00   2070.6.10   鑫铂科技 抵押
       动产权第 0005967 号 侧 S312 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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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关于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补充核查意见

    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要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以及
其他重大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铂股份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
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采购、委托加工合同

    2020 年 9 月 25 日,鑫发铝业与山东信兴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购销
合同》,约定鑫发铝业向山东信兴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 6063 合金铝棒,结算方
式为款到发货,预计合同含税金额为 1,667 万元,合同还对单价、运输方式、交
货时间、地点、包装标准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有效期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

    2、借款、授信、担保合同

    (1)2020 年 7 月 17 日,鑫铂股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鑫铂股份为鑫铂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
行在编号为 200303 授 456 的《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最高债权额为 6,000
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 年 8 月 14 日,鑫铂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签订《最高
额抵押合同》,约定鑫铂科技以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0)天长市不动产权第
000596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项下的建设工程为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长支行在在编号为 200303 授 456 的《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最高债权额为
4,500 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20 年 9 月 22 日,鑫铂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签订《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向鑫铂科技贷款 1,200 万
元,贷款用途为用于支付工程款,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 2030 年 9 月
21 日,贷款年利率为 LPR5 年期以上期限档次加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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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9 月 24 日,鑫铂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签订《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向鑫铂科技贷款 1,000 万
元,贷款用途为用于支付厂房建设工程款,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4 日至 2030
年 9 月 21 日,贷款年利率为 LPR5 年期以上期限档次加 0.25%。

    (2)2020 年 10 月 19 日,鑫铂股份与天长市科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
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安徽桐城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接受天长市科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
向鑫发铝业发放 1,000 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贷款年利率为 6.09%。

    经核查,鑫铂股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形式完
备,内容合法有效,鑫铂股份及其子公司履行该等合同没有法律障碍,不存在潜
在纠纷。

    三、结论意见

    根据对鑫铂股份上述事实和法律方面的补充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补充
核查的内容对鑫铂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不会造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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