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AnhuiXinboAluminumCo.,Ltd. (住所: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二〇二一年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 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一)股东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开健,控股股东控制的天长天鼎及股东李正 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 该等股份。 本公司股东滁州安元、李杰、陈未荣、张培华、冯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公司股东芜湖毅达承诺:1、本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 330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 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机构于 2019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 362.8524 万股,自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2019 年 12 月 4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黄山毅达承诺:1、本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 157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 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机构于 2019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 241.9016 万股,自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2019 年 12 月 4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董监高人员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其他承诺 1、董事、高管的其他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唐开健、李正培、李杰、 陈未荣、程锦、韦金柱、唐金勇、曹宏山、孙金玉、周新民、樊祥勇、冯飞承诺: 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2021 年 8 月 1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监事的其他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张培华、李静、齐新承诺:所持股份锁定 期满后,在担任监事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唐开健、李正培承诺: 1、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 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本人持有 5%以上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人将持续遵守该承诺。 (二)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芜湖毅达、天长天鼎、滁州安元、黄山毅达 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承诺的基础上,有意减持最多 100%不存在转让限制的股份, 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3、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年实现 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前款所指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 资的项目除外)。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 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 号)等有关规定,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 分配利润为依据。为避免出现超分红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 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金额;同时公司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 理,不能出现合并报表有利润,因子公司不分红造成母公司报表没有利润从而为 不向公众股东派现制造借口。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5、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 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外部监事(不在 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及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 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为: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 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还需经 2/3 以上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7、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 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8、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议案》,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实施年度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 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2)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买资产等交易累计资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 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 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方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 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则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 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 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为唐开健,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 3 个月内稳 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 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增持股份的价 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 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 少于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但不超过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税后薪酬的 5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 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 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在此期间,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 3、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公司有权扣发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 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 (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 价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鑫铂股份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 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 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 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唐开健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 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 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 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按照 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 投赞成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规 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 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公司董事会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 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五、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并已获得发行核准且发行上市的,在 中国证监会责令本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之日起三十日内,公 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开健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并已获得发行 核准且发行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责令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 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并已 获得发行核准且发行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责令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 定生效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 六、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有较大幅度的增 加,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 过以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摊薄的即期回报: (一)发行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努力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提升资金回报; 2、公司将增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努力提升销售收入,增加即期净利润, 缓解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投项目的建设与风控管理,科学有效地运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 顺利实施; 4、严格执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开健承诺如下: 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违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留应 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用于代本人上交收益、支付赔偿。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违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留应 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用于代本人上交收益、支付赔偿。 八、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制定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发行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 开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违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 用于代本人上交收益、支付赔偿。 九、其他重要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开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 如下: 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合伙 份额,在其他企业任职)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未来不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 合伙份额,在其他企业任职)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 3、凡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及未 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子公司。 4、本人将促使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 述 1-3 项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 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天长天鼎、滁州安元、芜湖毅达、黄山毅达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作出 了如下承诺: 1、不利用本人/本企业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 予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从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 立第三方的权利。 2、本人/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督促相关方严 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遵循平等、自愿、等 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 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 序。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 1-4 项承诺。 6、如因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开健承诺:如果因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 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 受任何经济损失。 (四)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资金占用事 宜做出了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鑫 铂股份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它企业亦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鑫铂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1、将在鑫铂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鑫铂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 将所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鑫铂股份;2、鑫铂股份有权直接扣减本人薪酬以及分 配给本人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占用的资金;3、 本人持有的鑫铂股份的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偿还所占用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 外),直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所占用资金偿还完毕。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661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 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66.1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394.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发行价格为 18.0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21]18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鑫铂股份”,股票代码“003038”。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 2,661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2 月 10 日 3、股票简称:鑫铂股份 4、股票代码:00303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437,540 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数量:26,610,000 股,全部为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6,610,000 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唐开健 4,420.9920 41.54% 2024 年 2 月 10 日 1、2022 年 2 月 10 日(2018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 330 芜湖高新毅达中 万股股份) 小企业创业投资 692.8524 6.51% 2、2022 年 12 月 4 日(2019 基金(有限合伙)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 362.8524 万股股份) 李正培 540.7920 5.08% 2024 年 2 月 10 日 天长市天鼎企业 运营管理中心(有 528.7600 4.97% 2024 年 2 月 10 日 限合伙) 本次公开 滁州安元投资基 发行前已 527.2410 4.95% 2022 年 2 月 10 日 金有限公司 发行的股 1、2022 年 2 月 10 日(2018 份 黄山高新毅达新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 157 安江专精特新创 万股股份) 398.9016 3.75% 业投资基金(有限 2、2022 年 12 月 4 日(2019 合伙)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 241.9016 万股股份) 李杰 324.4520 3.05% 2022 年 2 月 10 日 陈未荣 310.9380 2.92% 2022 年 2 月 10 日 张培华 202.8260 1.91% 2022 年 2 月 10 日 冯飞 34.9990 0.33% 2022 年 2 月 10 日 小计 7,982.7540 75.00% -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本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2,394.90 22.50% 2021 年 2 月 10 日 发行的股 网下配售股份 266.10 2.50% 2021 年 2 月 10 日 份 小计 2,661.00 25.00% - 合 计 10,643.754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Anhui Xinbo Aluminum Co., Ltd. 3、注册资本:79,827,540 元(发行前);106,437,540 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唐开健 5、注册地址: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区 6、电子信箱:xbzqb@xinbogf.com 7、联系电话:0550-2389303 8、传真:0550-2385222 9、董事会秘书:樊祥勇 10、经营范围:铝棒材及铝型材、铝制品、轨道交通车辆铝部件、汽车铝部 件、新能源光伏部件、模具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 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主营业务:工业铝型材、工业铝部件和建筑铝型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12、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业务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2020 年 8 月至 直接持股 4,420.992 万股 41.54% 唐开健 董事长 2023 年 8 月 间接持股 持有天长天鼎 12.25%的出资额 0.61% 2020 年 8 月至 李正培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540.792 万股 5.08%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李杰 董事 直接持股 324.452 万股 3.05%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陈未荣 董事、总经理 直接持股 310.938 万股 2.92%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张培华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股 202.826 万股 1.91%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冯飞 财务负责人 直接持股 34.999 万股 0.33%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李静 监事 间接持股 持有天长天鼎 3.78%的出资额 0.19%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齐新 职工代表监事 间接持股 持有天长天鼎 3.78%的出资额 0.19%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韦金柱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持有天长天鼎 3.78%的出资额 0.19%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唐金勇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持有天长天鼎 3.78%的出资额 0.19%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曹宏山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持有天长天鼎 3.78%的出资额 0.19%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孙金玉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持有天长天鼎 3.78%的出资额 0.19%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周新民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持有天长天鼎 3.78%的出资额 0.19%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樊祥勇 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股 持有天长天鼎 3.78%的出资额 0.19%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经过多层权益关系通过芜湖毅达、 程锦 董事 间接持股 0.0023% 2023 年 8 月 黄山毅达间接持有 2020 年 8 月至 樊晓宏 董事 - - -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赵婷婷 独立董事 - - - 2023 年 8 月 赵明健 独立董事 2020 年 8 月至 - - - 占发行后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2023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至 常伟 独立董事 - - - 2023 年 8 月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唐开健,直接持有公司 4,420.992 万股股份, 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55.38%;通过天长天鼎控制公司 528.76 万股股份,占 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6.62%,合计控制公司 62.00%股权。 唐开健先生,1978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 长江商学院 EMBA 在读。2002 年 12 月至 2004 年 6 月就职于张家港鑫宏铝业开 发有限公司任销售员;2004 年 6 月至 2007 年 4 月就职于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7 年 5 月至今先后担任鑫发铝业总经理、执行董事;2013 年 8 月至今先后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长;2018 年 5 月至今担任苏州鑫铂 执行董事;2018 年 12 月至今担任天长天鼎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 年 12 月至今 担任鑫铂科技执行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任天哲节能监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唐开健先生曾获得安徽省“特支计划”第四批创业领军人才、滁州市“全市优秀 退役军人”、天长市“2018 年度优秀企业家”、滁州市“2019 年度优秀民营企业 家”等奖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开健对外投资的企业如下: 注册资本/ 主要经 名称 持股比例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认缴出资额 营地 天长市天哲节能 唐开健持有其 2011 年 5 月 安徽 1,000 万元 厂房出租 建材有限公司 60%的出资额 31 日 天长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59,571 名。 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股) 1 唐开健 4,420.9920 41.54% 2 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92.8524 6.51% 3 李正培 540.7920 5.08% 4 天长市天鼎企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28.7600 4.97% 5 滁州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527.2410 4.95% 6 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98.9016 3.75% 7 李杰 324.4520 3.05% 8 陈未荣 310.9380 2.92% 9 张培华 202.8260 1.91% 10 冯飞 34.9990 0.33% 合 计 7,982.7540 75.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61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配售数量 为266.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394.90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90%。 2、发行价格:18.08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6,727,387户,有效申 购股数为117,634,137,000股,配号总数为235,268,274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为11,087.10倍,超过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6.10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10%;最终网上发行数量为2,394.9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 中签率为0.0203588861%,有效申购倍数为4,911.86倍。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994股,网上投资者弃购64,290股,均由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合计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5,284股,包销金额为1,180,334.72 元,包销比例为0.25%。 4、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 48,110.88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 [2021]230Z0021 号《验资报告》。 5、发行费用总额:发行费用总额为 57,272,702.90 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 额) 项目 金额(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7,428,615.26 审计验资费 10,556,603.77 律师费 3,962,264.15 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印刷费 1,079,936.69 用于本次发行信息披露费用 4,245,283.03 合 计 57,272,702.90 注:1、发行费用与招股说明书差异原因系发行人根据最终结算的费用调整;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2.1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发行股本)。 6、募集资金净额:42,383.61 万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84 元(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79 元(按照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 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 230Z0006 号)。上述财务数据 及相关内容已在《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 2021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3,110.09 万元至 26,338.23 万元, 同比变动幅度为 8.10%至 23.20%;预计 2021 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2,210.00 万元至 2,710.00 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 30.00%至 59.41%; 预计 2021 年第一季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10.00 万元至 2,210.00 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 14.00%至 47.33%。以上预测数 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 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3 层 电 话:0755-82707777 传 真:0755-82707983 保荐代表人:钟昊、李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 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条件。华林证券愿意推荐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