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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3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是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而
执行的必要措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
用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 5.48 亿元对子公司鑫铂光伏进行增资。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
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
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
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情
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也是
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
以 2021 年的净利润为业绩考核基数,2022 年至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70%、170%、26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
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同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
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