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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6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
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低风险投资产品,
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
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该事
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
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赵婷婷、赵明健、常伟

                                                      2022 年 6 月 1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