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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5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规定,且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24.34 元/股向符
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36.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赵婷婷、赵明健、常伟



                                                            2022 年 9 月 2 日
(以下无正文,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