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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铂股份: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2023-01-05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行为,规范和健全股东回报相关决策和监督机制,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
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
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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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
益。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
因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公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
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除外)。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资金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实行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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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
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但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
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其他事项

    1、本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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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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