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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A:《公司章程》修订案2019-03-15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结合《公司法》的修订情况及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的实际状况,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8,744,881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2,968,881 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1        第六条     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资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总股本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会     据总股本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8,744,881 股,公司的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2,968,881 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38,744,881 股,其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42,968,881 股,其
 2       第十九条    中发起人持有 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    中发起人持有 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
                     股股东持有 194,119,554 股,境内上市外    股股东持有 198,343,554 股,境内上市外
                     资股股东持有 81,648,000 股。             资股股东持有 81,648,000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      第二十三条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4      第二十五条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5     第四十条    ……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份作出决议;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
                    工作;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
                                                              程第二十三条条第(一)、(二)项规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百零八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6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条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的方案;
                                                                ……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