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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公司章程》修订案2021-11-13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为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在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强董事会建设、将国企改革三年行
动重点内容纳入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现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为确立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依法治企,
                                                        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
 第一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 简称
           章程。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5,751,881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6,051,015 元。公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

 第六条    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总股本

           总股本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会         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委,统筹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
 第十条
           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保证一定数量的党务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同时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按规定设纪委。党委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集体研究把关。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第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优先完成国家科研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
           理人员。
                                                    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

                                                    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

                                                    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

                                                    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书。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     公司 发 起人 为 中国 航 空 技术 进 出口 深 圳公

第十九条   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350 万股、公司设立   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350 万股,出资比例为

           时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54.92%,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5,751,881 股,公司的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6,051,015 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435,751,881 股,其中    本结构为:普通股 426,051,015 股,其中发

           发起人持有 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股    起人持有 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股股东

           股东持有 205,856,554 股,境内上市外资    持有 205,149,774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股股东持有 66,918,000 股。               持有 57,923,914 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                                            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二)要约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 依 照第 二 十 四 条 规定收 购 本公 司 股份
第二十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条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或者注销;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股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发展;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保守公司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一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条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等融资工具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本章 程 规定 应 当由 股 东 大会 决 定的 其 他事

           份作出决议;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股东大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第四十二   程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程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条      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一)股权投资:                         (一)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

           公司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在主业范围内进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行。公司对同一被投资企业 12 个月内累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总额的 10%或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二)公司单项收购资产、委托理财、短    为计算数据;

           期投资(不含股权投资)的金额超过最近一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20%;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三)公司单项资产抵押金额超过最近一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超过人    人民币;

           民币 15 亿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四)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产负债率超过 65%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债券除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65%且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债务性融资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项 (发行债券除外);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账面净资产总额超过 1 亿元的下属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子公司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事项;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单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500 万元人民币。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单项资产抵押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的 30%。

第四十三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条      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 达到或 超过最 近一期 经审计 净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资产的 50%或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以后提供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超过人民        担保;

           币 15 亿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或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主持。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九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条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主持。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第八十二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条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 东大会 审议下列 事项之 一的, 应当安 排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

       欠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

       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

       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董 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 下列
新增
                                                权利: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

                                         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

                                         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

                                         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

                                         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

                                         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或工作补贴;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

                                         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

                                         (十)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大

                                         会、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负责,建立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
会负责。
                                         向股东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 作决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作;

算方案;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赞助等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

查总经理的工作;                                    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董事长

( 十 六 ) 对 公 司 因 本 章 程第 二 十 三 条 第   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高级管理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   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

公司党委意见。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草案及修改方案;

                                       (十六)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

                                       度、董事会授权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和员工收入

                                       分配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

                                       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

                                       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

                                       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一)决定公司下属投资企业的合并、

                                       分立、资产置换、变更公司形式、注销、清

                                       算关闭或申请破产等事项;

                                       (二十二)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

                                       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二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

                                               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七)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

                                               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新增
                                               其中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一百一十 二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 权授

                                               予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

新增                                           的事项除外。公司建立董事会向有关主体授

                                               权的工作制度及授权清单,明确授权原则、

                                               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依法保

                                               障责权统一。

                                               第一百一十 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 事会

新增                                           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

                                               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 一 百 一十 六 条    董事会 应当 确定 对 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前款公司经营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大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对同一被投资企业 12 个月内累

计出资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

资产总额的 10%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二)公司单项收购资产、委托理财、短

期投资(不含股权投资)的金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20%;

(三)公司单项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的 30%且不超

过人民币 15 亿元;

(四)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决策权上限不

能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权限,

参见本章程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

产负债率不超过 65%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

元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发行债券除外);

(六)对账面净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的所

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作出决策;

(七)单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
                                        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

                                        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

                                        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

                                        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

                                        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

会议;                                  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

价证券;                                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提交董事会讨论;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础上进行表决;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

                                        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

                                        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

                                        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

                                        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

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股东会决定,

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

同等文件;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

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

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

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

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

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

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按照股东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

事会向股东会、监事会(监事)及时提供信

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

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

他们的意见,并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调

研和业务培训;

(十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

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信函、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信函、传

       传真等;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采用口头方      真等;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采用口头方式通

       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前一天。          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前五天。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

                                                 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原则

                                                 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
新增
                                                 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

                                                 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

                                                 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就本章程第一百一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五)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项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可做出有效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除不可抗力等特殊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情况以外,董事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代为出席会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议的 董 事应 当 在授 权 范 围内 行 使董 事 的权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                                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

                                               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一般应当

新增                                           为专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

                                               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时,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

                                               第 一 百三 十 二条    董事 会 秘书 履行 下 列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新增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制定董

       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新增
       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董秘办作为董

       事会的办事机构。董秘办具体负责公司治理
新增
       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事务、筹备董事会和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指导所投资企业的现
                                          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等工作,为董

                                          事会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制

                                          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报告的

                                          工作制度,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经理层负责“谋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营、抓落实、强管理”,经理层成员全面实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科

解聘。                                    学确定业绩目标,刚性兑现薪酬,按照约定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继续聘任或解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制定和完善要关配套制度。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顾问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经营计

方案;                                    划,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

经理、财务负责人;                        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五)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对外担保方案;
       (八)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 (六)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奖惩和解聘;                            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     (七)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用支出;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

       (十)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一)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    (九)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

       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的具体规章;

       (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    (十)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问;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三)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 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

                                               的日常有效运行;

                                                (十五)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六)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

                                               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七)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

                                               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八)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第 一 百四 十 五条   公 司 实行 总 法律 顾 问制
新增
                                               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

                                                依法经营、合规管理。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

                                                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

                                                律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董事长     《 中 国 共产 党 国有 企 业基 层 组 织工 作 条例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     (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国共产党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进入党委,符合条件的委员可以通过法定     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查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新增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由 7 人组成,其
新增
                                                中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记 1 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     “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

       规履行职责,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

       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

       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的贯彻     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

       执行,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

       任务;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挥市场机制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作用相结合,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人     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

       才队伍建设;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彻落实;
       依法行使职权;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   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

       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使职权;

       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

                                              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

                                              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

                                              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

                                              各方,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到位

                                              不越位,推动公司各治理主体协调运转、有

                                              效制衡。

                                              重 大 经 营管 理 事项 须 经党 委 前 置研 究 讨论

                                              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

                                              决定。公司制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
新增
                                              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对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并对有关额度、标准等

                                              予以量化,厘清党委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治

                                              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坚持

                                              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党委可以根据集体

                                              决策事项,结合实际把握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做到科学规范、简便高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新增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

                                                经理担任副书记(职业经理人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按照“四同步、四对接”

                                                要求,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

新增                                            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

                                                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

                                                领导在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

                                                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推进“企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
新增
                                                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

                                                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法》,公司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工会法》,公司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

       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     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

       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
          大会等形式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

                                                          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 司 研 究 有关 职 工 工   同管理为关键、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

          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            用工制度,实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公司            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公司建立

          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            和实施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核心人才薪

          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

                                                          励,加大核心骨干激励力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 司 实 行 内 部审 计 制
                                                          内部审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

          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必备媒体。              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 程 所 称 “ 以上 ” 、    第 二 百 一十 八 条    本章程 所称 “以 上 ”、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