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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0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
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
经认真研究,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1、经审慎查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6,573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5.50%,均为出于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的
担保。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报告期内,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和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对外担
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
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与公司实际生产经
营需要相符合。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3、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 2021 年度财
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各项工作,收取审计费用合理。
    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公司提请继续聘任大华事务所担任 2022 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华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以及足够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
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继续聘任审计机构具有合理理由,审计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的实际情况。航空工业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
经营资质,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
格监管。航空工业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存
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资金独立性和安全性,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
用风险,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结论。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
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
有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发生。
    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薪酬平均水平并结合公
司效益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
充分发挥和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薪酬议案,并同意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原激励对象陈卓先生、马英欢先
生、唐博学先生离职,根据《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
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 3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 60,12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
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原激励对象陈卓先生、马英欢先
生离职,根据《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公司拟对 2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0,000 股 A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
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