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3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
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
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原激励对象鞠江先生、陈晶晶女
士离职,根据《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公司拟对 2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718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
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原激励对象陈晶晶女士、平勇涛
先生离职,根据《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规定,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公司拟对 2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
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公司新聘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查宋瑶明先生的个人履历,其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资格和专业知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其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2、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
理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综上,我们认为宋瑶明先生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以及工作能力均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聘
任宋瑶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