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2010-09-01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集集团”或“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2 号、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及《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中集集团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中集集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中集集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包括公司外
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
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
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中集集团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中集集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中集集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赞同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方
案。
二○一○年九月一日(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丁慧平
靳庆军
徐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