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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集集团: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2010-09-01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集集团”或“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2 号、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及《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中集集团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中集集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中集集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包括公司外

    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

    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

    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中集集团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中集集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中集集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赞同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方

    案。

    二○一○年九月一日(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丁慧平

    靳庆军

    徐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