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1-15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401-2402室 518026 电话: (86-755) 2398-2200 传真: (86-755) 2398-2211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孔雨泉、黄亮律师 (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刊载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刊载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董事会决议》”);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9日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和2010年10月28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5日(周一)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龟山路八号明华国际会议中心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王宏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10年11月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148800095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55.889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44276146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16.6302%,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1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104523948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39.259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1、 审议通过《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为太仓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关于为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此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徐三桥 孔雨泉 黄 亮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