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1-09-22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集集团”或“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及《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审核备
忘录 3 号》(以下统称《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中集集团存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中集集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中集集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所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1 年 9 月 22 日,该
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的条件。
四、中集集团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中集集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中集集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1 年 9 月
22 日,并同意预留期权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丁慧平独立董事:
靳庆军独立董事:
徐景安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