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201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2-03-22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针对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KPMG-C (2012) AR No.0035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
计了纳入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自我评价范围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母公司”) 及重要子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
针对贵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
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
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11]31 号) 的要求,纳入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
自我评价范围的是母公司及所选取的重要子公司,母公司及所选取的重要子公司的总
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占贵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指标的
89%,84%和 95%。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根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们的审
计范围限定在上述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
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
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针对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续)
KPMG-C (2012) AR No.0035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婉薇
中国北京 梁结冰
20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