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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 航B: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和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25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和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重大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

    易,增强重大信息外部报送的管理力度,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识别、信息传递过程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披露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

    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2

    (六)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可能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

    (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前述人员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三日内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罚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

    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4

    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

    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

    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等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5

    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文件,以细

    化操作规程,确保本制度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