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航B: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8-30
德衡律师集团 法律意见书
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律济意见(2010)第009 号
致: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田军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0 年8 月12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香港商报》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8 月28 日上午9:30 如期在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
路5746 号山东航空大厦31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幸福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德衡律师集团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
260,972,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24%,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1
人,代表股份972,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议案》;
2、《关于2010 年飞机引进计划的议案》;
3、《关于向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5 亿元融资授信的议
案》;
4、《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在对《关于2009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议案》、《关于向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5 亿元融资授信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表决时,相关的关联股东履行了回避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德衡律师集团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德衡律师集团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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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田军
2010 年8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