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1-1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2020 年 7 月 13 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的议案》。2021 年 2 月 1 日,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监 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不少于 10 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以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或快递方式向公司人 力资源部、纪检部提出书面意见; (5)公示结果: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 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 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 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