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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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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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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将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 5 月 12 日,由于公司迁址,公司
董事会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变更会议地点的
公告》,对会议地点进行了变更。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 61 号金融
                                                                      法律意见书


城 2 号 T2 3722 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68 人,代表股份 2,301,316,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307%;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2,215,099,466 股,外资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5 人,代表股份 86,217,015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7 人,代表股份 599,968,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030%;其中,内
资股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586,895,773 股,外资股(B 股)股东 17 人,代表股
份 13,072,517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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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
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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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张潇扬



                                             经办律师:

                                                           苏佳玮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