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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2022-08-0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拟提交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已
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
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坚定长安汽车品牌向上战略,同时有助于阿维塔科技在资本和
资源上的整合,增强阿维塔科技发展潜力和发展活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晓常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李克强                     丁   玮




    汤谷良                     张   影




                                                       202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