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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2022-08-3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会公
告[2022]29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
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概念: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
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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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理解和
认同,有效提升公司价值。
    (二)改善公司资本市场形象,形成公司的无形资产并产生
综合效益。
    (三)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融资能力,
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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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主要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
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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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业绩说
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路演、接待来访、
现场参观调研、电话咨询、深交所互动平台等。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
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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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并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投资者、基金经
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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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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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和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刊载。活动记录表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相关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重要演示文稿、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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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资本运营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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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重大误导性、虚假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重大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书面、明确的预测或承诺;
   (五)未披露重大信息未得到明确授权前,不得代表公司对
外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提高其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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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
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其他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即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中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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