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2022-12-0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公允的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深证上〔2022〕12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证上〔2022〕19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二)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三)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四)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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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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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仅仅同
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关
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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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出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交所认定为关联交易的其他交易。
其中第(五)项、第(十二)至(十四)项为公司与关
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财务经营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和公允性,结
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制定和
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日常性和偶发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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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牵头其他与公司关联人
及关联交易有关的工作。
(二)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根据公司治理要
求,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公司内控管理部门: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性、
公允性进行监督、稽核和报告;
(四)财务经营部:牵头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金额的年度预算统计及预算滚动调整工作、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无关的关联交易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
作、负责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界定等,并按照《日常
关联交易统计管理程序》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价格
确定原则:
(一)如交易事项有国家价格的,交易价格适用国家规
定的价格;
(二)如交易事项有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价格应在政府
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三)如交易事项有可比的市场价格的,交易价格应参
照可比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如交易事项无可比的市场价格的,交易价格应参
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确定;
(五)如交易事项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也无可参考的
非关联交易价格的,交易价格按照成本加成价或者其他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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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的方法确认,成本加成价即在交易的商品
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或费率。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除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
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成
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0.5%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除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述金额的,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三条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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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
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二章规
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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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
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
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按
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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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
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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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
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第
五章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第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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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
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
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
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规定
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若关联方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
或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的或符合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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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按照《深交所
上市公司交易类第9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深
交所上市公司交易类第10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公告格式》等监管规定编写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
司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废止。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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