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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22-12-0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安排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2:30 开始
    二、会议地点: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 61 号金融城 2 号 T2 栋
2810 会议室
    三、参加会议人员
    本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致欢迎辞
    (二)审议股东大会议案
    (三)股东审议及质询
    (四)推选计票人及监票人
    (五)现场表决及投票
    (六)统计现场表决票/股东自由交流
    (七)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八)询问股东对表决结果有无异议
    (九)股东大会决议签字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2 日
                         目     录
议案一 关于收购长安新能源部分股权的议案 ................ 2

议案二 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9

附件: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10




                            1
 议案一 关于收购长安新能源部分股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出资 133,162.14 万元,收购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新能源”或“标的公司”)10.34%
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将由 40.66%增加至 51.00%,
长安新能源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拟收购重庆长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长新基金”)持有的长安新能源 7.71%股权和重庆两江
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承为
基金”)持有的长安新能源 2.63%股权,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133,162.14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将由 40.66%
增加至 51.00%,长安新能源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交易各方
已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长新基金
    1.企业名称:重庆长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
    3.主要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92号土星B1座16楼
    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渝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6.注册资本:105,800万元人民币
    7.主营业务: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2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M3Y619
    9.主要股东:重庆承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战略性新兴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渝富资本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0.实际控制人: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及重庆两江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1.长新基金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
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2.经查询,长新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和履约
能力良好。
     (二)承为基金
     1.企业名称:重庆两江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
     3.主要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A座5
楼内
     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承运贰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6.注册资本:475,100万人民币
     7.主营业务: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7L09B
     9.主要股东:重庆承运贰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
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

                            3
    10.实际控制人: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
    11.承为基金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
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2.经查询,承为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和履约
能力良好。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收购标的: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10.34%股
权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HKB07
     3.注册资本:32,810.8278 万元人民币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 39 号 2 屋 208 室
     6.成立日期:2018 年 5 月 28 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
整车及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和咨询服务;汽车
整车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
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进出口;利用互联网销售汽车、摩托
车、零配件;机动车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服务(不得从事出租客
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服装服饰零售,钟表零售,眼镜零售,
针纺织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工艺品及收藏品零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历史沿革:长安新能源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00.00 万元,公司持股 100%。2020 年 1 月
20 日,长安新能源引入长新基金、承为基金等 4 家投资人并完

                             4
     成工商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为 20,222.82 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下
     降至 48.95%,完成长安新能源出表,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暨公司放弃
     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2022
     年 3 月 24 日,长安新能源引入公司和重庆南方工业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方工业基金”)2 家原
     股东及另外 8 家新股东并完成工商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为
     32,810.83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联
     营企业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长安新能源主要经营新能源乘用车生产和销售业务,
     目前运营正常。
          9.近三年又一期的股权变动及评估情况说明:
          2020 年 1 月 20 日,长安新能源完成第一次增资,根据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
     估报告》(中资评报字[2019]216 号),以 2019 年 3 月 31 日为
     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长安新能
     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272,367.48 万元。该次增资完成后,
     股权结构变更为公司持股 48.95%,长新基金持股 17.97%,南京
     润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7.97%,承为基金持股 13.30%,南
     方工业基金持股 1.80%。
          2022 年 3 月 24 日,长安新能源完成第二次增资,根据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瑞世联”)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1]
     第 001278 号),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
     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长安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799,537.82 万元。该次增资完成后,股权结构变更为与本次股权
     转让前相同(见下表)。
          10.本次交易前后长安新能源股权变化如下:
序                                                 持股比例(%)
                        股东单位
号                                             股权转让前   股权转让后
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0.66          51.00

                                   5
2    重庆长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08          3.37
3    南京润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1.08         11.08
4    重庆两江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0          5.57
5    交银博裕一号(苏州)债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7.71          7.71
6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47          5.47
7    重庆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0          5.40
8    芜湖信石信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5          3.85
9    重庆南方工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          2.50
10   重庆中金科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4          1.54
11   重庆新动未涞四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90          0.90
12   南方工业智能出行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85          0.85
13   珠海德擎混改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77          0.77
                           合计                                  100.00        100.00
     注:以上计算结果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的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1.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项目
                                      年度(经审计)          年 1-6 月(经审计)
          资产总额                             792,319.46              1,149,970.57
          负债总额                             856,323.62                  870,605.62
        应收款项总额                           168,811.22                  259,479.47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                          0
(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
           净资产                              -64,004.16                  279,364.94
          营业收入                             563,170.91                  414,650.01
          营业利润                            -263,980.04                 -148,806.59
           净利润                             -263,982.11                 -148,808.3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7,233.57                 -107,859.67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保留意见
         12.长安新能源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
     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安新能源的有
                                          6
关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
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
施。长安新能源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长安
新能源与交易对方不存在经营性往来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
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交易对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经查询,长安新能源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重庆长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
庆两江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1.标的股权:长新基金持有的长安新能源 7.71%股权,承为
基金持有的长安新能源 2.63%股权。
    2.成交金额:133,162.14 万元。
    3.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4.支付期限: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为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30%;第二期为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70%。
    5.交易定价依据:交易各方按市场化定价原则,主要参照
长安新能源第二次增资完成后价值,并经友好协商确定。
    6.协议生效条件:协议经转让方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待转让方和受让方内部最高
决策机构批准本次所述交易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取得相关政府部
门的审批同意(如需)后生效。
    7.股权交割:受让方支付完毕所有股权转让价款之日为股
权交割之日。自交割日起,受让方按照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目
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标的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8.过渡期损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至股权交割日前,为过
渡期。过渡期内,就标的公司已积累未分配利润以及新产生利润,
按照利益归于本次股权转让后所有股东的原则,由交割日后标的
公司各股东按本次股权转让后的章程约定分配。

                            7
    9.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交易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守
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本次股权收购最终未
能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批同意,双方互不承
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五、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不
存在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
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形。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长安新能源是公司“香格里拉”战略的核心载体,承载长安
汽车向新能源转型的战略使命。2020 年出表是为了增强长安新
能源的发展活力,提高其运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本次收购
目的是加强长安汽车与长安新能源的战略统筹和资源协调,加速
打造长安新能源成为行业领先的数字电动汽车引领者。
    交易各方按市场化定价原则,主要参照长安新能源第二次增
资完成后价值,并经友好协商确定,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长
安新能源股份比例由 40.66%上升至 51.00%,长安新能源将变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预计于 2023 年一季度完成,基于长安
新能源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信息推算,交易完成后预计将增
加公司净利润约 35 亿元,具体以公司年报审计师的审计结果为
准。实现控股后将加强公司与长安新能源在研、产、供、销、资
金等方面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加
速实现长安汽车向智能新能源转型的战略目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2 日


                              8
 议案二 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各位股东:
    今年初,监管机构对监管法规体系进行了修订、整合,关联
交易相关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审视了以前的《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证上〔2022〕12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
证上〔2022〕19 号)等规定,重新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共六章,28 条,包括总则、关联人的
认定、关联交易及其管理、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披
露、附则。详细内容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2 日




                             9
附件: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
证上〔2022〕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证上〔2022〕19 号)、公司章
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二)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三)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四)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其
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
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1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出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交所认定为关联交易的其他交易。
    其中第(五)项、第(十二)至(十四)项为公司与关联人
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财务经营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和公允性,结合
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制定和修订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日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牵头其他与公司关联人及关联交易有
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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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根据公司治理要求,
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公司内控管理部门: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性、公
允性进行监督、稽核和报告;
    (四)财务经营部:牵头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
的年度预算统计及预算滚动调整工作、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与日常经营无关的关联交易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界定等,并按照《日常关联交易统计管理程
序》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原则:
    (一)如交易事项有国家价格的,交易价格适用国家规定的
价格;
    (二)如交易事项有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价格应在政府指导
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三)如交易事项有可比的市场价格的,交易价格应参照可
比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如交易事项无可比的市场价格的,交易价格应参考关
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如交易事项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也无可参考的非关
联交易价格的,交易价格按照成本加成价或者其他符合独立企业
交易原则的方法确认,成本加成价即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
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或费率。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除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
额超过三十万元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成交金额超
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除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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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述金额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
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
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
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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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1.14
条的标准,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
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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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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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第五
章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
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规定的关
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若关联方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或公
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
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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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或
符合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按照《深交所上
市公司交易类第9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深交所
上市公司交易类第10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
式》等监管规定编写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
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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